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襄阳市“3·15”消费投诉十大典型案例火狐体育手机网页版

  火狐体育手机网页版火狐体育手机网页版荆楚网(湖北日报网)讯(记者 郭炫龙 刘雪松 通讯员 郭雪)3月14日上午,襄阳市举办“3·15”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新闻发布会,公布了2022年度消费投诉典型案例。

  2022年7月14日,襄州区消保委接到70多名消费者的群体投诉,称襄阳悦己瑜伽有限公司在6月份突然告知会员因场所装修将要歇业,对会员卡会做退费处理;但是直到7月份会员卡的费用均未退还,瑜伽馆已转让第三方。

  襄州区消保委接诉后多次约谈瑜伽馆负责人,并与接手转让的经营者反复沟通,最终达成方案,由受让经营者接收会员并与会员更换新的服务合同。这起70多名消费者共计18万元预付费的消费纠纷投诉得到圆满解决。

  2022年6月4日,陈先生在襄州区华中光彩大市场超强固胶经营部,花280元购买了一桶“墙固胶”和一桶“超强背涂胶”,用于新房卫生间及厨房墙体瓷砖粘贴施工。7月3日,发现墙体大量瓷砖开始松动,不少瓷砖自然掉落,认为瓷砖背涂胶质量有问题。陈先生先后两次找到经销商刘某反映,双方无法达成协议,遂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。

  张湾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接诉后,联系市场经销商家,核查“瓷砖背涂胶”的产品检验报告、厂家进货索票等证据情况,多次组织双方调解。7月11日,双方达成协议,由厂家及经销商退还、补偿陈先生购胶款及新房卫生间及厨房墙体瓷砖拆除返工、重新施工、防水材料、瓷砖破损等损失共计7000余元。

  2022年9月6日唐先生投诉称,其女儿在枣阳市新华园游乐场游玩时,不慎从滑梯上摔下受伤,游乐场负责人只同意赔付医药费用。消费者求助枣阳市消委会。

  经实地调查事故发生现场、了解事情经过后,消委工作人员多次与商家沟通,讲解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中关于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相关内容,商家最终同意支付消费者的医药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等共计6000元。

  南漳县九集镇邓集村民黄某投诉称,2022年4月在九集镇郑当兵农机销售部以6100元价格购买了一台15马力农用拖拉机。购买5个月后,在使用中拖拉机后桥断裂。因多次协商无果,投诉至南漳县市场监管局九集市场监管所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六十二条规定:“农民购买、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,参照本法执行”。第二十三条规定“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、计算机、电视机、电冰箱、空调器、洗衣机等耐用商品”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,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。经营者不能证明是消费者人为使用不当导致损坏,应当履行更换、修理等义务。经市场监管所调解,双方达成调解意见:经销商为黄某更换新车桥,黄某补偿郑某的拖拉机拖车费和维修费200元。

  保康县城关镇消费者罗先生投诉称:2021年4月,在城关镇日立变频中央空调店花费6万元购买一台中央空调,约定先支付5万元,剩下1万元商家安装后再支付。直到2022年5月空调外机仍未安装,商家表示须付1.8万元才同意安装。罗先生认为商家不履行承诺,向保康县消委城关分会投诉。

  经调查了解,该空调店原由两个人合伙经营,二人在此期间产生了经营分歧而终止合伙。前负责人在罗先生购货时达成了总价款6万元的口头协议,现负责人以并非自己承诺为由拒绝履行该协议。经多次调解,最终三方达成协议:罗先生支付约定尾款1万元,退出经营的前负责人额外支付2千元,该店为罗先生完成中央空调外机安装。

  2022年8月下旬,消费者王女士在老河口汉江商业广场对面林氏木业购买了两张床、两套沙发,支付货款1.7万元。收到两张床和一套沙发后,王女士发现家具与商家说明材料不符,并且有刺鼻性味道。后续的一套沙发王女士拒绝收货,商家仍坚持送货且不承认商品有质量问题,声称退货就要承担价款30%的运费。王女士向老河口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,要求退货并全额退款。

  经现场调查核实,家具确实有刺鼻性味道,影响正常使用,属于明显的质量问题。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经营者提供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,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,同时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。经调解,商家同意全额退款1.7万元。

  高新区12315接消费者侯某某投诉称:2022年8月在淘宝上买的木门收货后发现有磨损和凹陷,要求商家襄阳襄聚同创门业销售有限公司退货退款。

  经米庄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调查,商家仓库中的待发货区堆放有同批次木门,外包装存在破损情况,监控视频显示发给消费者的木门从该批次发出。商家认为木门的损伤并非其责,是物流造成的。执法人员表示商家在商品发货前没有拍照证明货物完好无损,故无法推辞自身责任。随后执法人员又与物流公司进行沟通,物流公司表示大件商品可能在运输或搬运过程中产生损伤,同意承担部分责任。经调解,商家同意全额退款1500元,物流公司给予商家一定补偿。

  宜城市消费者刘某通过12345政府热线月在宜城“开心妈咪”店花费698元购买了孕妇产后修复项目,在接受服务时经服务人员诱导劝说又花费13400元购买了其他5个修复项目。事后消费者认为受骗要求全额退款,商家只愿退还5000元。

  宜城市消委鄢城分会经过调查,认定商家在签订合同时存在不够规范的情况,就服务内容、项目、价格等事项没有尽到详细的说明义务;消费者一方作为成年人,应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,且已经使用了部分产品和接受部分服务,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。经多次调解,商家退还消费者9000元,双方达成和解。

  樊城区消费者秦女士投诉称:2022年4、5月份家中9岁的孩子未经家长允许,陆续从家里拿走4300元在天卓文具店购买奥特曼卡片,请市场监管部门帮助要回购买卡片的费用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十九条规定“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”。因秦女士的小孩购买卡片时均为现金支付且无购物小票,文具店老板对投诉内容存在异议,认为学校周边商户众多,9岁孩子不应该只在该店消费,不能证明是一次性大额消费。樊城区汉江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在调查调解中,兼顾消费者未成年人身份和现场消费环境,“情、理、法”综合运用,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。最终涉诉文具店同意补偿秦女士3000元。

  2022年10月18日,消费者张某某向襄阳市邮政管理局电话申诉,其在电商平台花费500元购买一个简易折叠床,收到物品后因不喜欢向商家申请退货;同时委托快递公司上门取件退货,因担心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毁,保价500元。3日后,接到快递异常签收信息,快递被商家拒收退回。商家表示收到快递时,发现折叠床有破损影响二次销售,因此拒绝收货及退款,请消费者联系快递企业赔偿。消费者要求快递企业按照保价500元全额赔款。快递企业称折叠床部分破损,只愿承担维修费200元,拒绝全额赔偿货款。

  经调查了解,消费者对折叠床500元全额保价,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,存在过失,应承担货物损失赔偿。虽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“在保价范围内按照实际损失和声明价值的比例赔偿”,不必全额赔偿。但是,本案中折叠床是否构成全损应以其实际价值减损程度判断。市民张某某签订运输合同目的是向商家退货退款,现因损坏而被拒收,市民张某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。对其而言该货物价值损失系因无法退货产生的全部价款损失,所以其要求合情合理。该快递企业最终同意对市民张某某全额赔付500元。